1、婚姻自由权性质
(一)自由说
不少学者觉得婚姻自主权的性质是一种自由权,将它概括在自由权的范围内,不少的人也就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婚姻自由权。
自由第一就是不受别人的干预和限制,即所谓“免于……的自由”。第二,自由就是自己依靠自己,自己决定自己,即“从事……的自由”。即,自由就是在认识势必性和自愿选择的基础之上的行动自由,可以将之理解为一种权利范畴的客观存在。而所谓的“自主”,就是自己做主,体现的是一种主观上的能动。
自由本身更多是用来指称一种人的状况,它本身就是一种基本的人权。那样自由权说就等于说婚姻自主权是一种自由。把自由作为婚姻自主权的性质,只不过承认了婚姻自主权是一种权利,而自由本身是一个非常宽泛的定义,婚姻自主权事实上是是自由权中的一种,将婚姻自主权等同于自由权的说法,并没非常不错地表述婚姻自主权的本质特征,因而不利于研究与实践的进一步展开。
由此也可以得知,婚姻自主权也不等同于婚姻自由权。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规范的要紧基石,是国内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指出:“禁止破坏婚姻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则明确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交易、包办婚姻和其他干预婚姻自由的行为。”这是民法对婚姻自主权的规定。
客观上来讲,婚姻自由权的范围要大于婚姻自主权。婚姻自主权需要是在双方真实的合意基础上的婚姻自主权,不然就不可以体现婚姻自由的真的内涵。在日常,因为很多缘由,结婚自主权和离婚自主权的行使并不都是出于真实的合意,如欺诈性协议离婚,回避法律的追诉。所以婚姻自主权是以民法的规范予以规制并以双方真实合意作保障。婚姻自由却一直以一方的自主权的行使来体现,不似婚姻自主权需双方的真实合意。这一点在离婚自由中的无过错主义原则即是无合意的离婚自由的表现。在这个范围上来讲,婚姻自主权是被包涵于婚姻自由权的范围之内的,因此将婚姻自主权独立于婚姻自由权来研究,才可以更突出婚姻自主权的价值。
(二)、身份权说
倡导身份权说的学者觉得,婚姻自主权是一种基本的身份权。依据婚姻自主权,国内公民有权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受他们的强迫或别人的干预。所谓的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为客体而享有些维护肯定社会关系的权利。由此可以得知,身份权是基于身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即需要先有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有身份权的产生。
所谓身份,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的家庭和亲属团体中所享有些地位或者资格。比如相对于身份权里的亲权,需要有爸爸妈妈与子女这一身份的存在为首要条件,而相对于配偶权,需要要有夫妻关系的存在为首要条件。两者之间有着先后的首要条件与结果之关联。非常明显婚姻自主权的存在并无需主体具备有关的身份的存在,婚姻自主权的存在无需这一特定的首要条件为条件,它是直接被规定于法律的一种原生的权利。
另外,身份权在内容上存在着权利与义务交融,身份权虽称之为权利,其实它本身处于一个过渡阶段,是边缘形态的权利。如亲权中的抚育子女权,这既是爸爸妈妈的权利,也是爸爸妈妈的义务。非常明显,婚姻自主权即是权利主体行使这一权利的自由,行使与舍弃,都不会致使第二性义务的承担。因此大家得出结论:将婚姻自主权归入身份权一说,混淆了婚姻自主权的价值,如此的说法不利于婚姻自主权主体的权利行使。
(三)、人格权说
倡导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的学者觉得,婚姻自主权也同别的人格权一样,其权利能力仍是一种普通的权利能力,即人一出生即享有,权利与主体间具备不可离别的属性,因而是人格权的一种,是独立的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些为维护自己独立人格所应具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格权具备如下特质:人格权是一种原始的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在这一点,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一样,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就人格权说,无所谓权利的获得。在名字权,权利人对某一名字获得名字权,或许从命名时,从用时,但仍要说他一出生就享有专用名字的权利。人格权是专用权,或一身专用权。
人格权由权利人专有,不能让与或继承,也和权利能力一样,不能抛弃,也不能由别人代位行使。人格权是绝对权,具排他性、对世性。人格权是可以对抗所有人的。人格权被侵害时,有像物权被侵害时一样的各种请求权。婚姻自主权的产生是基于主体本身的权利,是一种原始权利没错,之后它又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将之置于法律的明确保护之下。
另外,婚姻自主权,表现着人格的利益,即婚姻自主权是可以保证个人在我们的婚姻决定中处于主体的地位,由其本人自主选择是不是结婚或者离婚,与哪个结婚或者离婚的问题。这是主体的权利,由其自由决定,没有被动的原因。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在于当事人选择自由,与主体的人身属性密不可分。因此其满足了专用性和不可出售性的特征。由此大家可以轻松得出结论,婚姻自主权是人格权的一种。
还可以继续探讨婚姻自主权是普通人格权还是具体人格权。普通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全部人格利益享有些总括性的权利,保护的客体是不容易界定的人格利益,主要包含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与此相反,假如一项人格利益的范围比较容易界定,那样与该项利益相应的权利就能从普通人格权当中离别出来成为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就是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些权利,以普通人格权为基础。通常来讲包含: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名字权、肖像权等。婚姻自主权的客体很容易界定,就是个人在结婚问题上的选择自由,也即内在于主体自己的人格利益,包含是不是结婚、何时结婚、与哪个结婚的自由。其旨在禁止第三者对于主体在结婚问题上选择自由的干预。因此,婚姻自主权本质上是一种特其他人格权。